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仿造三五七轉輪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所移送扣案之仿造三五七轉輪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死亡已經不起訴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九七號),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物品仿造三五七轉輪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管制之槍枝,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部分之聲請為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