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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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七號
原告乙○○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零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零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