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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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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