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五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起訴狀、庭期通知書及送達證書英文譯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素徵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五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起訴狀、庭期通知書及送達證書英文譯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