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清梅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1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
2年3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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