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蔡芳蘭 兼監護人 董德福 原告 董靜薇
董又魁 董芃芸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又彰 被告 謝秀琴
余○翁(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余秋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9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蘇品樺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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