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 胡振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2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7號卷宗、
109年2月15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號││││(新臺幣)││註│├─┼───┼──────┼───────┼─────┼─────────┼─┤│1│胡振來│華南商業銀行│107年4月10日│300,000元│ND00000000│││││觀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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