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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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告 江天誠
黃淑芬 被告 吳文枝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嘉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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