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78號聲請人 陳緒銘 被告 張勝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緒銘自訴被告張勝利侵占案件(本院89年度自字第59號),因該案業已判決確定,爰聲請准予發還掛失止付通知書(票號AU0000000)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自字第59號判處被告無罪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固堪認定,惟上揭卷宗因逾保存期限,業已銷毀一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6月5日新北檢兆檔字第32867號函附卷可參,自無從發還於聲請人,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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