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吳佩玲
被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原告吳佩玲因與被告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參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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