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0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黃聖雯

債務人 林靜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115元,及其中㈠本金3,692元部分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3計算之利息,㈡本金35,311元部分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8計算之利息,㈢本金629元部分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24計算之利息,㈣本金7,486元部分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