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弼鴻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洲
原 告 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消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4,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