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弼鴻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洲
原   告 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消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4,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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