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11號原告 周雅華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遺囑內容係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屬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037,930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3,152元,扣除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150,15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件:
37,011,031+450,000+290,600+268,900+246,500+224,000=38,491,031(系爭房地價值)38,491,031×(1/6應繼分-1/12特留分)=16,037,93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