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11號原告 周雅華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16,037,930」、「153,152」、「150,152」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3,207,586」、「32,779」、「29,77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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