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香訫堂法定代理人 張燕偉 被告 陳昌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