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8號聲請人 吳信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木蘭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行使追索權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到期日之後)起算,請明確表明各該本票之提示日期並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木蘭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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