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許麗足
柯陳玉 被告 柯和旺
柯秋吉 柯美珠 柯麗慧 柯清寶 柯福松 法定代理人 梁麗蚊 被告 溫令行 律師即 梁秋明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而依土地謄本之記載為「無」,故原告應查明每年租金後依上開法條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如無約定者,依其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新臺幣(下同)133,292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苗栗縣○○鎮○里○段○○○段○○○○號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56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79.34平方公尺(24坪×3.3058=79.34平方公尺,小數點後2位四捨五入)×年息10%×15)+(苗栗縣○○鎮○里○段○○○段○○○○號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56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79.34平方公尺(24坪×3.3058=
79.34平方公尺,小數點後2位四捨五入)×年息10%×15)=133,2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地價則為618,852元【計算式:(苗栗縣○○鎮○里○段○○○段○○○○號土地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3,9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79.34平方公尺)+(苗栗縣○○鎮○里○段○○○段○○○○號土地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3,9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79.34平方公尺)=618,852元】。
是依前揭規定,是依前揭規定,一年所獲利益之十五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一年利益之十五倍,核定為133,29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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