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參與被告擔任會首所召集之一個合會,會期自民國九十二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止,每期會款均為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原
告於該合會參加二會,繳至第八會,原告已繳納合會會款計十四萬六千元,詎被
告嗣後即避不見面,原告尚為未標活會,經原告多次催促復會,被告均藉詞推諉
,顯無履行系爭合會之誠意,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解除系爭合會之意思
表示。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互助
會會單一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合會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自九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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