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曉勤選任辯護人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2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罪刑法定原則、法治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而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