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32號聲請人 江世文 (即 劉淑賢 之繼承人)
江世明 (即劉淑賢之繼承人)
江世芳 (即劉淑賢之繼承人)代理人 郭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9年6月27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930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