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瓊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紀毅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欲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曾譯慶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忠銘 代理人 簡羽晨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瓊輝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瓊輝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等卷宗查明屬實後,確認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為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裁定,嗣債權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8年12月31日以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駁回抗告,並於109年1月20日確定在案。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