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陳高山 相對人即債務人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惠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幣陸佰零陸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肆角柒分,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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