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1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146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鴻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46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鴻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465號被告楊鴻娥女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鴻娥於民國108年5月19日16時3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號住處,飲用啤酒1杯後,仍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5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前,不慎擦撞 黃馨慧 所有停放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19時18分許,對楊鴻娥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鴻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馨慧於警詢之證稱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檢察官莊佳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楊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