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8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毅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6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俊毅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
一、李俊毅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晚間7時至9時間某時,在○○市○○區○○街○○○號全聯超市○○○ 段光杰 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含悠遊卡功能)脫離本人持有而遺留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
二、李俊毅於侵占上開信用卡後,知悉上開信用卡兼具悠遊卡之小額消費功能,且於悠遊卡內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或餘額過低時,可透過設備由信用卡之信用額度自動加值至悠遊卡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一編號一、五所載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透過悠遊卡末端之自動收費設備,以小額感應付款自動加值,並於儲值後,以儲值金額扣抵其在特約商店內之消費,而以此方式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三、李俊毅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偽造準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利用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網站線上刷卡系統,輸入上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權碼等資訊,表示係持卡人段光杰本人或經段光杰授權消費,偽造不實之刷卡消費交易電磁紀錄後,利用網路線上刷卡系統,向該網路系統行使之,使該系統於核對信用卡卡號、有效月年、授權碼與信用卡資料相符而陷於錯誤,誤信李俊毅係合法持卡人本人或經授權所為之消費,嗣因段光杰及時發現信用卡遭盜刷遂掛失處理而未遂。
四、案經段光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俊毅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段光杰於警詢中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理派出所107年11月30日侵占遺失物案件監視器調閱管制表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票位定位紀錄查詢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8年3月29日北市醫林字第10830168300號函暨結帳明細、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暨 宏旭 門市明細資料、和得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8日麥法字第0000000S002號函暨信用卡交易明細紀錄、告訴人之手機簡訊截圖照片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同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就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至於被告於悠遊卡自動加值後,以儲值金額扣抵消費之行為,乃被告處分贓物之行為,屬不罰後行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為被告就事實欄二之行為另涉犯詐欺取財罪犯行,容有誤會,併此說明。被告就事實欄三偽造電磁紀錄之準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一、五所示密接時間,多次持被害人之信用卡進行悠遊卡儲值,再用以扣抵消費金額之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行為,犯罪方法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就附表二部分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行為,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拾得他人信用卡,不思返還或交給警方,竟逕自占為己有,甚且利用所拾得之信用卡兼具悠遊卡小額交易功能而進行消費,並以該信用卡刷卡消費,詐取財物或利益,而信用卡、悠遊卡為現行社會交易型態普遍之付款工具,有促進社會經濟、市場之效用,首重交易信賴,被告所為,除造成真正持卡人之財產損害,亦不利於金融交易市場機制之合理運轉,犯罪所生危害非微,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刷卡消費之金額、所生損害,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罹有雙極性情感疾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拘役刑及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行為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達成調解並已給付完畢,堪認被告應有悔悟之心,經此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示使用被害人悠遊卡消費所得利益,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或實際發還被害人,原應予沒收,惟考量被告業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調解成立並實際給付賠償金額,顯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故認若就被告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於被告侵占之信用卡,並未扣案,然上開物品一經被害人掛失,即失去原有功用,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亦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7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39條之1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羅儀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翁儀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消費時間/│交易種類/金額│││地點│(新臺幣)│├──┼───────┼───────┤│一│107年11月20日│自動加值│││上午10時56分許││││統一超商宏旭門│500元│││市││├──┼───────┼───────┤│二│107年11月20日│購物│││上午11時24分許││││統一超商宏旭門│540元│││市││├──┼───────┼───────┤│三│107年11月20日│購物│││下午1時35分許││││臺北市立聯合醫│50元│││院昆明院區││├──┼───────┼───────┤│四│107年11月20日│購物│││下午2時44分許││││麥當勞餐廳│221元│├──┼───────┼───────┤│五│107年11月20日│自動加值│││下午4時25分許││││統一超商新峨嵋│500元│││門市││└──┴───────┴───────┘附表二┌──┬───────┬───────┬───┐│編號│交易時間/│交易金額│備註│││地點│(新臺幣)││├──┼───────┼───────┼───┤│一│107年11月20日│3,800元│未遂│││下午2時12分許││││││││││左有音樂有限公│││││司售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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