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獻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士林區農會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本院亦無從據以核定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