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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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佺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炳慶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被告 莊管仲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嗣原告於本院104年10月19日審理時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部分,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51,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6,368元;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本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共計137,168元,扣除原告上開已補繳之17,335元,應再補繳119,8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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