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錦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3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錦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