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0號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誌琦 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7,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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