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債務人 林筱蓉 即 林良芩 代理人 王志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郁淇附件:
(一)請補正下列文件:⒈補正債務人全戶(含債務人本人、未成年子女 王守綸 、王沛洵)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債務人所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謄
本暨同段1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1588建號建物謄本。
⒊出租予馬不停蹄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租金收入證明。
⒋目前是否仍任職騰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馬不停蹄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並陳報上開公司期間,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請陳報應領金額,扣薪、勞健保支出無需先行扣除),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⒌債務人名下三輛汽車之行車執照。
⒍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債務人於聲請狀記載王志盛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書。
(三)請 陳明 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債務人預計之還款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承上,債務人是否可依上開方案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協商方案?
(四)聲請人主張聲請日前五年內曾經營馬不停蹄食品行,故請提出營業期間內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例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等資料)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五)聲請人稱扶養母親 施美英 ,請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並陳報施美英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施美英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影本即可),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七)按更生程序需債務人將來有繼續性及反覆性收入為前提,且更生清償期通常為六年(有特別情事時得延長為八年),然債務人表示自104年5月起,已無薪資收入,則目前有無工作收入可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