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491號原 告 莊國安 陳慧珊 共 同 余育軍 訴訟代理人 曾華嘉 被 告 協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見妙 訴訟代理人 范恕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