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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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莊國安
       陳慧珊
共   同  余育軍
訴訟代理人  曾華嘉
被   告 協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見妙
訴訟代理人  范恕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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