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湍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美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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