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44號聲請人 蕭玉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彭國峰 等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68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林政佑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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