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家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上字第41號上訴人 蔡靜姍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 律師複代理人 康素娟 律師被上訴人 黃福源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李昆霖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