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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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 蕭玉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彭國峰 等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見本院卷第3至5頁)。惟觀諸其名下有房屋、土地各1筆、汽車1輛等財產(見本院卷第3頁),可見其有相當之資產,難謂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又其106年度有4筆所得收入合計新臺幣(下同)12萬1890元,相較於本件再審裁判費僅1000元之數額,亦難認其無資力負擔。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林政佑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