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9號聲請人 林谷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山林海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497條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再審事由。依上說明,本件再審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係訴訟費用之諭知規定,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係以當事人有無實際支出而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李昆霖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