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5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5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5473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琄 非訟代理人 林楷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顯倫 (即 邱垂松 之繼承人)、 邱鈺婷 (即邱垂松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