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民專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上訴人AstraZenecaUKLimited
(英商 阿斯特捷利康 英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AndrewCook上訴人AstraZenecaAB(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法定代理人PeterStorm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羅秀培 律師 吳詩儀 律師 劉君怡 姚金梅 被上訴人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進財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鍾詩敏 律師 簡菀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改定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陳端宜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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