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金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字第12號上訴人 陳聰安
黃美珍
鄭文仲
葉梅枝
連南津 張月英
施明卉
邵麗明
王龍潭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滋靖 律師上訴人 張寶珠
李玉美 被上訴人 黃振龍
黃梅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被上訴人 吳秋煌
龔忠桓 于易村 蔡安榮 陳建成
許翠容
凃文豪
郭漢宗
凃義甫 張治忠
周宗昆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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