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6號債權人 張家瑋 即全貸理財顧問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魏立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魏立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經兩造簽章之委託貸款契約書(載明:服務費給付時點、計算方法)、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僅憑債權人單方陳述,夾雜諸多與本件爭點無關之對話,殊難憑採;況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2、匯款原因多端,可能是借款之交付,但係借款之清償、貨款、贈與…等皆有可能,不足為證。】。
三、富邦銀行核准債務人貸款之通知函及相關證明文件(載明:核准之金額)。
四、是否已屆兩造約定給付服務費之時期及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五、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