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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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二О號
原告丁○○○○鄉五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被告乙○○連帶給付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均駁回。
事實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及主張事項,詳如附件訴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就被告乙○○部分,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合宜併予駁回。至同案被告甲○○刑事案件部分,尚未據本院為實體裁判,自無庸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