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宗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五十三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九個月(即自民國一○一年四月起至民國一○一年十二月止,共九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二年一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因於華佑玩具商行之工作不穩定,再加上其中一名兒子今年要上高中,所需費用增加,致無法依約履行更生方案,爰聲請准予延長履行期限,至民國102年1月起再開始繳付協商款項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案卷查閱無誤。而聲請人主張其次子係由公立國中升上私立高中,學費因此而增加,業據其提出次子就讀私立高中之制服繳納收據影本1紙,經核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在本院裁定認可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後,始發生因次子學費增加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情形,自應認本件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復本件非屬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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