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2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福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福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吳福銓因犯恐嚇取財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附表:受刑人吳福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詐欺│妨害秘密│妨害秘密│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有期徒刑3年6月│││罰金)│罰金)│罰金)││├──────┼──────────┼──────────┼──────────┼──────────┤│犯罪日期│97年7月7日│97年2月至4月間某時│97年7月11日│99年5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署99年度偵│板橋地檢署99年度偵緝│板橋地檢署99年度偵緝│桃園地檢署99年度偵緝││案號│字第1121號│字第2403號│字第2403號│字第29635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2309號│99年度簡字第8813號│99年度簡字第881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689││實│││││號││審├────┼──────────┼──────────┼──────────┼──────────┤││判決日期│99年9月17日│100年6月27日│100年6月27日│100年12月27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定├────┼──────────┼──────────┼──────────┼──────────┤│判│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2309號│99年度簡字第8813號│99年度簡字第881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689││決│││││號││├────┼──────────┼──────────┼──────────┼──────────┤││確定日期│99年10月25日│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101年1月間│├─┴────┼──────────┼──────────┴──────────┼──────────┤│備註││編號2、3部分,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