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 張育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免責事件,提起抗告,並聲請暫免繳納抗告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聲請人自98年8月28日18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終結後,99年10月6日又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裁定不免責,聲請人針對前開裁定抗告後,又經本院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後
2年內,於101年1月16日依修正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6條第2項聲請裁定免責,又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裁定不免責,聲請人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並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桃園縣楊梅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以為釋明,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9及10
0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陳彥年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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