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六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女民
甲○○男民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 律師
黃紀錄 律師 廖芳萱 律師被告丙○○男民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戴銀生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同案被告丁○○業經通緝到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四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