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6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611號

原告 李世暘

被告 卓佑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2日、111年12月23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共計8萬元,並約定被告應於112年1月1日清償上開借款。迄今被告仍未清償,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0元,及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存證信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80,000元,及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