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梁育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斯摩托車有限公司、 馮秀美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準用前條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亦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第79條之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二、查被告麥斯摩托車有限公司業經廢止在案,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真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暨檢附其戶籍謄本。如有民事訴訟法第51條所定情形,應依法提出聲請,並墊付所需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