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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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加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220號),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邱加和與告訴人 莊景筌 為鄰居,其等於民國104年4月21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巷口,因故發生口角,邱加和竟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莊景筌頭部與身體,莊景筌因而受有頭部擦傷及臉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邱加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之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繫屬中,聲請撤回告訴,有告訴人104年10月6日之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