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理人 吳金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宜蓁┌───────────────────────────────────────────────────┐│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吳家鳳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38,789元│0000000│99年10月31日││││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