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父女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親字第118號原告 施昕岑 法定代理人 施貞如 被告 謝茂雄
謝劉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後認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認領原告施昕岑(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已故 謝仲哲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4年4月19日死亡)之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生父謝仲哲與生母施貞如於民國88年5月22日結婚,於90年4月2日離婚,離婚後仍然同住,然生父謝仲哲竟於94年4月19日死亡,原告則於同年8月24日始出生,未及認領,而被告為謝仲哲之父母親,係謝仲哲之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067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認領原告為謝仲哲之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不爭執,並表示願意認領原告為謝仲哲之女。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謝仲哲之除戶謄本、原被告戶籍謄本、台大醫院基因醫學部血緣鑑定報告書等件為證,參酌上開鑑定報告內容,被告謝劉秀美與原告施昕岑之祖孫關係指數(CHSI)為731.0000000;祖孫概率為99.863477%等情,堪信兩造間應有祖孫之血統連繫。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67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已故謝仲哲之繼承人為被告,請求認領原告為謝仲哲之女,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