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小調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相 對 人  陳坤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
29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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